肿瘤防治〔2013〕41号: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2014-1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固定资产内部监督和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购入、调入、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自制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  中心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与核算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控制。固定资产的金额核算由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安全、完整分别由实物管理部门及使用科室负责。

第四条 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会计工作,对本部门所管辖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固定资产会计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固定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规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定义和分类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固定资产的自然属性,结合其经济作用和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可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是指医院拥有或控制的房屋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门诊、病房、影像房、制剂室等医疗服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是指医院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核磁共振、CT、化验检验设备等。

  3.一般设备:是指医院持有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家具、交通工具等。

  4.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5.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不提折旧。

(三)如财政部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有新定义和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和控制

(一)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与控制

1.财务处负责对本中心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修订固定资产会计岗位责任制。财务处应当按有关制度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一级明细账,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核算,保证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完整,并对二级明细账的核算进行指导和监督。

2.财务处应当根据各实物管理部门提供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原始资料,及时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和账务处理,并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政府采购协议或招投标规定付款,预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监理部门核定的工程进度表付款。

3.财务处每月根据各实物管理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折旧月报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根据各实物管理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月报表”及“固定资产月报余额表”编制“固定资产余额调节表”,并一一核对固定资产一级明细账,做到账账相符。

4.根据实物管理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盈亏挂账处理,督促实物管理部门及时查找盈亏原因,根据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与监督

一、实物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与监督

1.实物管理部门(包括设备科、物流科、物业管理科、基建科、图书馆等)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实物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处罚制度,明确规定处罚的内容、形式、办法。

2.负责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置、建造、改建、扩建、受赠、调入等)、验收、入库、发出、组织清查盘点等工作,确保卡物相符,账实相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工作,对盘盈盘亏原因要及时加具意见,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

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建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4.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改建、拆除等报批手续及组织技术鉴定等有关工作。

5.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政府采购及集中招投标要求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购建固定资产签订的合同或程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必须把合同及经上级部门审批、领导审批的有关资料交财务部门审核,作为付款的依据。

6.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按有关条款及时向对方提出退、换货和索赔。

7.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整理竣工资料,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办理竣工决算。

8.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定期检修工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及时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实物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9.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做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的效益分析,督促使用部门提供效益分析的资料。

10.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原始资料,包括经过上级部门审批及有关人员签名的购置申请、合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书、验收单、入库单、领用单、报废单。处置的资料包括处置申请报告(原因说明)、处置申请表、上级部门的审批意见、领导的审批意见等。负责对使用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核。因处置固定资产(如拆除房屋建筑物等)引起原始价值变更的,必须及时对实物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通知财务科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11.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报损的,单价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以上的报主管部门审批。未达到使用年限,但需提前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单价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单价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二、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与监督

1.负责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实行资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并对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负责。

2.保管好固定资产卡片(台账),配合实物管理部门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卡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3.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交实物管理部门审核。

4.做好固定资产内部借用登记工作,做到有借有还,去向清晰。

5.负责及时查找固定资产盈亏原因,报实物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由于磨损和耗损而转移到医疗服务价值中去的那部分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的磨损和损耗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损耗、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其中实物损耗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其实物形态由于运转磨损等原因发生的损耗。固定资产的自然损耗是指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发生的腐蚀性损耗。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是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技术进步等非实物性磨损、非自然磨损等原因发生的价值损失。
(二)计提折旧的原则

  固定资产支出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其使用年限分期计提折旧。

  1.对用自有资金构建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列入医疗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

  2.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目专门反映财政补助项目支出情况,将财政补助构建的固定资产计入净资产,在待冲基金中反映,并按照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冲减待冲基金。

  3.科教项目收支单独核算,将用科教资金构建的固定资产计入净资产,在待冲基金中反映,并按照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冲减待冲基金。

  4.对用临床试验经费构建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在其他支出科目中核算。

(三)计提折旧的范围

  中心应当对除图书以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1.固定资产一般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用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3.固定资产发生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更新改造后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4.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5.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暂估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算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固定资产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6.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计提折旧。

  7.未使用、不需用的设备不得补提折旧。

(四)计提折旧的方法

  我中心计提折旧主要采用年限平均法。其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2)。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中心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中心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处置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8号)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未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单位内审批流程及权限

  1.中心拟无偿调拨(划转)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须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各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一次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以上,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一次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须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中心一次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以下的,且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应按月报送,按月处置批量十万万元以下的由经办处(科)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十万以上(含十万)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4.中心应当严格控制提前报废国有资产。对提前报废的资产要实施责任追究,对存在违规操作、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提前报废固定资产须报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可以提前报废:

  (1)设备有故障,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高于重置价格的资产;

  (2)设备无故障,不足更新年限,但支持运转的关键耗材在市场上无法购买到,经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

  (3)当地政府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不达标资产。

  5.财政部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相关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岗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会计的岗位职责

  1.负责固定资产按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数量金额二级明细账,根据固定资产仓管员提供的入库单、发票、经验收人签名的验收单、领用单等资料登记账簿,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资料有权拒绝办理登账,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将审核无误的固定资产入账资料(包括购置申请、发票、验收单、入库单、领用单、处置单等)送财务部门出账。

  3.每月在财务结账前根据固定资产二级明细账编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月报表”、每季编制“固定资产折旧额计提表”报财务部门,并与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的总金额及一级明细金额账,保证固定资产账账相符。

  4.每年组织至少一次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工作,参与编制盘点表并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根据经审核批准的使用部门购置申请表,签订的合同,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供货方、按有关程序进行采购。

    2.按财务处的要求把购置固定资产付款或预付款所需的资料完整地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实物管理部门管理员(仓管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根据固定资产有关合同、发票或随货同行联验收实物,专业设备、大型贵重设备、房屋建筑物要配合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一起参与验收。验收完毕填写入库单,并在入库单上签名确认及要求相关人员签名。

    2.在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完成后根据固定资产卡片的格式建卡一式二份,并负责将一份卡片交给使用部门,同时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固定资产编号填写实物标签,并及时粘贴。

  3.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的手续,包括出售、报废、报损等的审核、鉴定、报批;根据批复意见进行处置,并负责卡片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4.负责报废固定资产的后续登记工作,及时将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列明清单交财务部门入账,

  5.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盘点,管理员(仓管员)必须参与实地盘点,并负责填写完盘点表一式三份,要求参与盘点的人员签名确认,一份留底;一份交固定资产会计据以登记二级明细账,登完后交财务部门出账;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底,使用部门根据盘点结果查找盈亏原因。年终结算要保证账、表、物相符。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好、用好本科室的固定资产,保管好固定资产卡片,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正常使用。

  2.配合实物管理部门对本科室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卡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3.做好固定资产内部借用登记手续,做到有借有还,去向清晰。

  4.负责及时对固定资产盈亏原因并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报科室领导审核签字,并送实物管理部门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肿瘤【2007】30号)废止。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2013年8月30日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印发 
                                          (校对:张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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