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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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 |
门(急)诊诊室 | 指定医保收费窗口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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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专用窗口办理入院 | 检查、治疗、取药 |
八、挂号、门诊、住院、检查、治疗、取药、交费均应校验医保卡,人卡相符,否则不得给予记账。
九、参保病人就医时,应当查核其医疗保险卡,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时,应予扣留,并及时报告医疗保险经办部门。
十、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诊疗常规,合理检查,合理施治。
十一、参保病人办理入院登记时,需核查医保卡、个人资料(姓名、性别、年龄、缴纳保费及支付情况)是否正确,否则不得给予记账。
十二、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我院住院病人的起付标准为2000元/人次(在职职工), 1400元/人次(退休职工)。
十三、共付段:是指起付标准以上(2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应由参保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共同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十四、共付段比例:在职职工在我院(三级医院)个人支付比例为20%(基金支付80%),退休职工个人支付比例为14%(基金支付86%)。
十五、社保年度时间设定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十六、转院:
医保病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院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转院申请表》,由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医保出院结算窗口办理网上申请(急诊抢救或传染病可先行转院,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医保中心确认同意,转入医院方可按医保转院处理,病人只需网上缴纳一次住院起付线,否则只能按重新入院办理(多交一次起付线)。
十七、二次返院:医保病人因同一疾病复发,15日内在同一间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由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十五天内二次返院申请表》,由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签字,医务质控科审核盖章,医保入院窗口网上申请,办理入院。医保中心网上同意确认。
十八、住院的医保病人,其连续住院治疗超过90日需再次支付1次起付线,医保中心网络系统按1个住院人次计算。
十九、我院与医保中心按平均住院人次医疗费用定额结算(平均定额标准为20000元/人次)。
定额=医疗总费用-自费-自付
例如:张三的医疗费用50000元,自费(自费药、一次性医疗用品等)20000元,共付段自付10000元
定额=50000-20000-10000=20000元(达定额)。
三 、讲义及协义
一、参保人在同一间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病人只需支付一次起付线。
二、医保病人住院期间需个人自负费用(包括;乙类项目先自付费用、起付标准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向病人收取,可从医疗保险卡中个人医疗帐户划扣,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不足时,现金支付。
自费费用(基本医疗目录范围外项目的费用,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欠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三、参保人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日向参保人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开支的明细清单
四、参保人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而不肯出院的,自医嘱出院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负。
五、门诊特定项目范围是: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急诊留观。患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化疗或放疗,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并进行网上申请,医保中心网上同意确认(二十四小时内),将确认表打印发予病人使用。
六、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为1000元,病人持《门诊特定项目》等于在门诊看病享受住院结算待遇,并且对医院不受定额限制,对病人没有封顶。
放、化疗病人申请《门诊特定项目》有效期一年,内容包括放化疗及相关检查治疗。医生需在申请单内项目构成栏写明具体的化疗药物或放疗计划(直加或钴60)方能成功申请到《门特》。
七、门诊特定项目规定范围以外的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八、国家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低标准、广覆盖”的医疗保险。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包括西药(含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等三大部分
九、《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住院病人及申请到“门特”的门诊病人:
1)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在职职工自付20%的费用,退休职工自付14%的费用,其余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医院。
2)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个人自付10%的费用,其余90%再按甲类目录的药品支付。
十、使用《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或单味使用应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作上述限定的中药饮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一、使用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在经市劳保局医疗保险处审批同意后,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
十二、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人次平均自费率三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一、二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所致伤病的;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
4)工伤及生育的;
5)按相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